作者: 纪委 浏览: 日期:2023-05-10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监督管理,防止纪检监察干部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切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巡视巡察机构的工作人员,退(离)休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查调查组的借调人员,巡视巡察期间借调人员。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以及各项纪律要求,不得超越职权、违反工作程序打听、探询正在办理或尚未公开的工作情况,不得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请托违规办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打听、干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一)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以及巡视巡察、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中打听情况的;
(二)违规帮助监督对象、涉案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通风报信、传递材料、信息的;
(三)为监督对象、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把关函询回复,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对抗审查调查的;
(四)为监督对象或涉案人请托、说情、打招呼的;
(五)介绍监督对象或者涉案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人、其他密切关系人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人员私下见面、联系的;
(六)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
(七)打听、过问案件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个人信息、社会关系等情况的;
(八)违反规定程序交办、转办、递交信访举报等材料信息的;
(九)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施加影响的;
(十)其他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请托违规办事:
(一)为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打招呼,提供便利的;
(二)为他人工作安排、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表彰评选等事项打招呼,谋取关照的;
(三)协调批办各类行政许可、资金借贷等事项,或名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政策,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
(四)协调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或名为咨询进展情况,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对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施加影响,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
(六)其他请托违规办事的行为。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遇到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予以拒绝,及时向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如实填写《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情况报告备案表》(以下简称《报告备案表》),经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阅签后,于3日内将《报告备案表》报送本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
纪检监察干部遇到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于3日内直接向本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遇到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备案的,可先行口头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3日内完成报备。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要把《报告备案表》作为问题线索,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及时提出甄别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对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视情节轻重按程序予以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应当报告未及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纪检监察干部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授意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依规依纪追究领导责任。
如实报告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遇到纪检监察系统之外人员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参照本办法报备。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每月汇总后,向本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送。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纪办[2019]80号 2019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