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wfb 浏览: 日期: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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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检委员——李梦怡:《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违反组织纪律案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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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组织纪律案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违纪案例】
赵某,中共党员,某市原副市长。赵某及其妻薛某 (已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名下共有6套房产及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2014年至2019年,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时,仅向组织申报了本人及配偶薛某名下共有的2处房产,未向组织申报登记在薛某名下的4套房产以及薛某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的情况,也未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及其妻名下持有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情况。
【纪律提醒】
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重的行为。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同时也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其进行监督的方式。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没有足够重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走过场,随意应付,简单了事;有的领导干部与家属沟通交流不到位,对房产、股票、基金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甚至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不闻不问;有的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随意加减个人重要事项;等等。上述问题都是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表现,都有可能构成违纪。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于隐瞒实情、欺骗组织的行为, 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本案例中,赵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向组织申报个人财产时,有选择性地申报,隐瞒了其妻薛某名下的房产、持有的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以及薛某已经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