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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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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校党纪学习之声】第3期

作者: jwfb 浏览:   日期:2024-06-20

大家好,为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西安市卫生学校纪委特推出党纪学习系列音频。

学校纪检委员——郑渊《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违反政治纪律案例:参加反党组织。

【市卫校党纪学习之声】第3期(图1)

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参加反党组织

违纪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某高校教师。李某在被公派到国外留学期间,受到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影响,回国后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由多人组成的“某国际发展联合会”并自任会长,以学术研究及慈善捐款为名,采取资助、合作等方式,从事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活动。

 

纪律提醒  

组织、参加反党组织行为,是指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行为。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责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对一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均应予以抵制和反对,并进行坚决的斗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策划者、组织者”,主要是指筹备、谋划、安排、发动、指挥、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人;“骨干分子”,一般是指虽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但在组织中态度很坚决、活动很积极、行为很激进,起了中坚、骨干作用的人。

本案例中,李某受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影响,回国后组织成立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